19 甲現年17歲,因患有精神上疾病而依法受監護宣告。甲於回復常態、精神清醒之狀態下,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書寫一份自書遺囑,該遺囑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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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4), C(2), D(14), E(0) #342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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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8314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民法中關於遺囑效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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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022
正確選項為 (B)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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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中關於遺囑能力以及受監護宣告人行為能力的相關規定。
  • :17歲(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
  • 行為:在精神清醒狀態下書寫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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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滿十六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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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1. 行為能力狀態:甲雖然已經17歲,但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依法受監護宣告」。根據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2. 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第1項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3. 精神清醒的影響:雖然甲是在「回復常態、精神清醒之狀態下」書寫遺囑,但只要其「受監護宣告」的狀態未經法院裁定撤銷,他在法律上依然是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的效力以法律上的行為能力為準,而非當下精神狀態。
  4. 結論:甲因受監護宣告而無行為能力,其所立遺囑違反民法第1186條第1項的強制規定,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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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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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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