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丙男為性行為而生下丁子,甲與單身之戊女為性行為而生下庚子。多年後,若丁對甲提起婚生否認訴訟,庚對甲提起認領庚之訴,原告均獲勝訴確定。下列關於民法上如何發生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婚生否認溯及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判決確定時始生認領庚之效力
(B)婚生否認自判決確定時始生效力而無溯及效,認領溯及自庚出生時發生認領效力
(C)婚生否認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庚出生時發生效力,均具有溯及效
(D)庚之生母戊得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提起認領否認之訴以推翻該認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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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9), C(64), D(14), E(0) #342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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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4503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民法中關於婚生否認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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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為 (C) 婚生否認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庚出生時發生效力,均具有溯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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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中關於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以及非婚生子女認領的相關規定。
  • 甲男與乙女:夫妻。
  • 丁子:乙與丙的非婚生子女,在甲乙婚姻存續中出生,法律上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
  • 庚子:甲與戊的非婚生子女。
  • 訴訟結果:丁對甲的婚生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庚對甲的認領庚之訴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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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推定可透過婚生否認之訴推翻。
  •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修正前之規定,因行為而發生效力,修正後之規定,因事實而發生效力。婚生否認與認領的效力,均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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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A) 婚生否認溯及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判決確定時始生認領庚之效力
  • 錯誤。婚生否認確實溯及自出生時生效。但認領的法律效力是溯及自子女出生時,而非判決確定時。
(B) 婚生否認自判決確定時始生效力而無溯及效,認領溯及自庚出生時發生認領效力
  • 錯誤。婚生否認具有溯及效力,自出生時生效。
(C) 婚生否認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庚出生時發生效力,均具有溯及效
  • 正確
    • 婚生否認判決確定後,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自始(丁出生時)不存在。
    • 認領(包括訴請認領判決確定)後,非婚生子女溯及自出生時起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與生父間產生親子關係)。
(D) 庚之生母戊得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提起認領否認之訴以推翻該認領之效力
  • 錯誤。民法第1066條是關於「認領之訴」的規定,允許生母或子女在生父不認領時提起訴訟要求認領。本題中,庚對甲的認領訴訟已經勝訴確定,表示甲乙父子關係已確立。戊作為生母,目的是要求甲認領,不會再提起「認領否認」之訴來推翻已經確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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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7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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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63條 1.妻之受胎,係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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