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公司為一專門提供長照服務的公司,乙因心智問題符合受監護宣告要件,目前由甲公司經營之機構提供其日常之照顧。甲公司之護理人員丙心生悲憫而希望擔任乙的監護人,並向法院提出聲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董事長,不得擔任乙的監護人
(B)丙如簽署切結書,保證公正監護,即可獲准擔任乙的監護人
(C)只要經乙之親屬會議同意,丙即可擔任乙的監護人
(D)丙已協助照顧乙多年,最適合擔任乙的監護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 B(13), C(60), D(11), E(0) #3428596

詳解 (共 3 筆)

#6411934

民法第 1111-2 條
ㅤㅤ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
長照機構負責人(如董事長)及員工,對機構內受照顧者負有管理與照護責任,若同時擔任該受照顧者的監護人,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影響監護人客觀履行職責。

長照公司員工照顧乙,因為自己就是付錢請人照顧的監護人,等於沒有薪資可以拿,可能無法履行職責,我是這樣理解的~  如果有誤,歡迎指正。


8
0
#6444541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民法》中關於監護人資...
(共 8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7258010
正確選項為 (A) 甲公司之董事長,不得擔任乙的監護人
ㅤㅤ
ㅤㅤ
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中關於成年人監護宣告及其監護人選任的相關規定。
  • :符合受監護宣告要件。
  • 甲公司:提供長照服務的機構。
  • :甲公司的護理人員,希望擔任監護人。
ㅤㅤ
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1111條之2: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優先考慮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前之意願,就下列順序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後略)。
  • 民法第1111條之3: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屬機關(構)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照顧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人,及前開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同居者,不得為監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院就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後略)。
ㅤㅤ
選項分析
(A) 甲公司之董事長,不得擔任乙的監護人
  • 正確。甲公司為乙提供照顧服務,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屬的機構。依民法第1111條之3規定,該機構的負責人(董事長)原則上不得擔任監護人,以避免利益衝突。
(B) 丙如簽署切結書,保證公正監護,即可獲准擔任乙的監護人
  • 錯誤。丙是實際負責照顧乙之人(護理人員),依民法第1111條之3規定,原則上不得擔任監護人。簽署切結書並不能自動豁免此限制,仍需法院審酌最佳利益及特殊情況才有可能。
(C) 只要經乙之親屬會議同意,丙即可擔任乙的監護人
  • 錯誤。成年人監護宣告的監護人選定權在於法院,而非親屬會議。法院會參考親屬意見,但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D) 丙已協助照顧乙多年,最適合擔任乙的監護人
  • 錯誤。雖然丙有照顧經驗,但因其身分(照顧機構人員)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法律原則上禁止此類人員擔任監護人。法院選任監護人以「最佳利益」為考量,而非僅以照顧時間長短為唯一標準。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70563
未解鎖
民法 第1111-2條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
(共 2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