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婚後感情不睦而欲離婚,關於離婚之要件及離婚後之身分上、財產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於協議離婚之書面上已簽名且有2名證人之簽名,嗣後乙不願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此時甲得向法院訴請乙辦理離婚登記
(B)若甲乙於法院進行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後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C)甲乙無法成立兩願離婚之協議時,於訴請判決離婚後,甲乙不得協議何方擔任親權人,而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D)若乙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甲則因經商失敗而無經濟能力(無支付能力),乙對甲請求給付贍養費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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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9), C(14), D(55), E(0) #3428594

詳解 (共 3 筆)

#6413250

(A)協議離婚的登記是雙方共同的行政程序,須雙方配合完成。若一方不配合,無法強制其辦理登記,可改以判決離婚方式解決。

(B)離婚分為兩願離婚、判決離婚、調解離婚。

判決離婚跟調解離婚後,雖然婚姻關係已經消滅,但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仍需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會被處以罰鍰,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登記只是行政程序,婚姻關係已因判決消滅。

(C) 訴請判決離婚後,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會依夫妻一方請求或職權,根據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親權歸屬。

(D) 可請求贍養費的情況,必須是判決離婚且符合無過失、生活困難及另一方有支付能力等條件,題目的甲無經濟能力,法院可能不會支持贍養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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