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與乙為夫妻,甲有婚前財產A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婚後乙因其父死亡而繼承取得B地,價值250萬元,乙另以婚後所得清償婚前之100萬元債務。後甲乙協議離婚,離婚時,甲仍保有A屋,另有婚後所得600萬元存款;乙仍保有B地,另有婚後所得200萬元存款。乙得對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之分配?
(A)250萬元
(B)150萬元
(C)75萬元
(D)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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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89), C(5), D(2), E(0) #3428591
統計: A(30), B(89), C(5), D(2), E(0) #3428591
詳解 (共 2 筆)
#6451210
乙得對甲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為(B) 150萬,說明如下:
(一) 依民法第1005條及第1030-1條規定,甲乙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甲乙應依第1030-1條規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30-1 條 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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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題意,甲乙各項財產是否納入分別說明如下:
- 甲有婚前財產A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此A屋為甲的婚前財產,不納入分配。 - 婚後乙因其父死亡而繼承取得B地,價值250萬元。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B地為乙婚後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不納入分配。 - 乙另以婚後所得清償婚前之100萬元債務。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故乙以婚後所得清償婚前之100萬元債務,應將該100萬納入為婚後財產計算。 - 離婚時,甲另有婚後所得600萬元存款。
=>此為甲婚後所得600萬元,納入甲的婚後財產計算。 - 離婚時,乙另有婚後所得200萬元存款。
=>此為乙婚後所得200萬元,納入乙的婚後財產計算。 - 綜上,甲之婚後財產為600萬元,而乙之婚後財產為300萬元(100萬+200萬),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為300萬(600萬-300萬),應平均分配,故乙得向甲請求給付150萬元(計算式:300萬/2=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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