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與乙為兄弟,甲與丙結婚,丙之父為丁。依據民法的規定,乙與丁之間的身分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直系血親
(C)旁系血親
(D)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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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0), C(2), D(42), E(0) #3428588

詳解 (共 2 筆)

#6451082
乙與丁間非血親(無血統聯繫也無收養關係),也不是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故乙與丁為(A) 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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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此題依據民法第967條及969條規定。
第 967 條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2.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ㅤ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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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乙與丁間的親等計算,說明如下:
第一步:從乙開始算
依民法第967條第2項,甲與乙為兄弟,屬於出於同源之旁系二親等血親,故乙與甲間為(C) 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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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從乙=>甲=>丙
甲與丙結婚,丙為甲的配偶,故乙與丙間為血親之配偶
依民法第969條屬姻親關係,屬於旁系二親等姻親,即(D) 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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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從乙=>甲=>丙=>丁
丙之父為丁,屬於丙所從出的直系一親等血親,故丙與丁為(B) 直系血親
綜上,乙與丁間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不包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因此乙與丁為(A) 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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