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法律行為之有效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B)於女性受僱人任職時,雇主預先與該受僱人訂立任職中結婚或生子即辭職的約定,此約定無效
(C)16歲的甲同意接受叔父乙贈與的點心,即使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仍為有效
(D)6歲的乙所為之法律行為,原為無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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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6), D(117), E(0) #3428586
統計: A(2), B(8), C(6), D(117), E(0) #3428586
詳解 (共 2 筆)
#7326942
- (A) ✅ 正確: 這是法律行為的基本有效要件。根據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行法規無效)及第 72 條(違背公序良俗無效)之規定。
- (B) ✅ 正確: 這種約定通稱為「單身條款」。在法律上被認為嚴重限制受僱人之人格權與結婚自由,違反了民法第 72 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且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強制規定,故屬無效。
- (C) ✅ 正確: 16 歲的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原則上法律行為需經父母同意,但根據民法第 77 條但書,如果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如無條件接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如接受點心)的行為,甲可以獨立為之,行為有效。
- (D) ❌ 錯誤: 根據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既然是「絕對無效」,就沒有所謂「事後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效」的餘地(只有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契約行為,才適用承認後生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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