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項公務員之義務,未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當中?
(A)公務員須獲得機關同意公假始得離開辦公處所處理職務事項
(B)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C)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差別待遇
(D)公務員收受派令後,必須於法定期間內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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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67), C(1064), D(158), E(0) #3460496
統計: A(698), B(67), C(1064), D(158), E(0) #3460496
詳解 (共 9 筆)
#6486084
下列何項公務員之義務,未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當中?
(A) 公務員須獲得機關同意公假始得離開辦公處所處理職務事項✔️
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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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I.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II.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III.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IV.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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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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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I.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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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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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差別待遇❌
- 「政治中立」及「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差別待遇」並未明文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中。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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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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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收受派令後,必須於法定期間內到職✔️
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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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 I.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II.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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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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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335
時事
鄉長是公服法公務員,非公務人員,不適用行政中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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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779
(C) 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差別待遇,規定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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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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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一)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一)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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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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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5988
(C) 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差別待遇
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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