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不當使用警械,因此對人民所生之財產填補應屬於損失補償
(B)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乃是基於公益之追求,無損失補償之問題
(C)對消防人員破門救火行為所為之補償,屬於合法即時強制行為之損失補償,其補償以金錢為限
(D)行政私法行為在追求公共任務之履行,故亦有可能成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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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40), C(1098), D(852), E(0) #3460314

詳解 (共 7 筆)

#6489110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警察不當使用警械,因此對人民所生之財產填補應屬於損失補償
  1. 補償  v.s. 賠償:
    損失補償 :源於政府的合法行為。為了追求公共利益,政府合法地侵害了特定人民的權利,使其承受了「特別犧牲」,基於公平原則,國家應給予補償。
    國家賠償:源於政府的違法行為。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2. 本選項中,關鍵詞是「不當使用警械」。所謂「不當」即意味著使用警械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過失」,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既然行為是違法的,那麼所造成的損害就應該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填補,而非「損失補償」。
(B)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乃是基於公益之追求,無損失補償之問題
  1. 當行政機關廢止一個「合法的受益行政處分」(例如:核發給某人的建築執照)時,雖然是為了追求更高的公共利益,但同時也侵害了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產生的合法利益。
  2. 為了平衡公益與私益,《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明確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這正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體現。
  3. 人民因信賴合法的政府處分而進行投資或安排,當政府為了公益而廢止該處分時,不能讓人民獨自承擔所有損失。因此,這種情況下損失補償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

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C) 對消防人員破門救火行為所為之補償,屬於合法即時強制行為之損失補償,其補償以金錢為限✔️
  1. 消防人員為了救火(公共利益)而破壞鄰居的門(對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害),這是一個典型的「合法即時強制」行為,受損的屋主承受了「特別犧牲」,應予補償。
  2. 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且補償以金錢為限。
  3. 消防人員破門救火屬合法即時強制行為,若造成損失,依法應予金錢補償。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損失補償之要件、方法、救濟與時效)

I.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 行政私法行為在追求公共任務之履行,故亦有可能成立損失補償
  1. 行政私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達成行政目的,其行為性質屬於私法範疇。在私法關係中,損害的填補通常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如侵權行為),而非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制度。
  2. 損失補償原則上僅限於國家行使「公權力」所造成的合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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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318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正確 (A)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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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493
(A) 警察不當使用警械,因此對人民所生之財產填補應屬於損失補償
(不當→違法→賠償)

(B)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乃是基於公益之追求,無損失補償之問題
(合法→補償)

(C) 對消防人員破門救火行為所為之補償,屬於合法即時強制行為之損失補償,其補償以金錢為限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D) 行政私法行為在追求公共任務之履行,故亦有可能成立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之原因行為既經歸納徵收(或公用徵收)及②特別犧牲兩類,要件:
(一)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二)須對財產其他權利之侵害
(三)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四)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五)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六)須為合法行為。
(七)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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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關行政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損失補償之成立不限於公權力行為,亦包括國家與私人間成立之私法行為(行政私法行為)
(B)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剝奪人民之所有權,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C) 公權力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失,未達到特別犧牲之程度,亦得請求損失補償
(D) 造成損失補償之公權力行為,毋須基於公益目的之必要性
 -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7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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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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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412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課願/訴)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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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288
25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不當使用警械,因此對人民所生之財產填補應屬於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B)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乃是基於公益之追求,損失補償之問題(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
(C)對消防人員破門救火行為所為之補償,屬於合法即時強制行為之損失補償,其補償以金錢為限(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
(D)行政私法行為在追求公共任務之履行,故亦有可能成立損失補償(私經濟行政,私法關係無損失補償法理之適用,損失補償以「合法」公權力行為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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