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行政措施,不生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行使公權力時,亦適用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C)為求人民權利保障之完整性,縱使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亦構成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D)為使人民權利獲得全面性之保障,故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不以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統計: A(101), B(4442), C(336), D(101), E(0) #3274170
詳解 (共 5 筆)

(A) 給付行政措施,不生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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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文並未區分公權力行使的類型,無論是高權行政(如處分、強制執行)或給付行政(如提供服務、給予補助),只要是「行使公權力」,且符合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等要件,都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因此,給付行政措施在符合相關要件下,仍可能產生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此選項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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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行使公權力時,亦適用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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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這表示,雖然他們不是狹義上的「公務員」,但在執行受委託的公權力職務時,其行為視同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因此也需負擔賠償責任。此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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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求人民權利保障之完整性,縱使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亦構成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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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清楚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這條文明確指出,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因此,若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不構成此條款下的國家賠償責任。此選項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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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使人民權利獲得全面性之保障,故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不以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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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以及「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雖然法條中沒有直接使用「因果關係」一詞,但「侵害」和「致…遭受損害」等用語,都隱含了公務員的行為與人民受到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則損害並非公務員的行為所引起,國家就不應負賠償責任。此選項敘述不正確。
綜上所述,選項 (B) 的敘述是正確的,因為國家賠償法明確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在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並適用相關的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