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基於對外國人原國籍之厭惡,否准其歸化申請,乃裁量之濫用
(B)行政機關於訂定裁罰基準後,即不得於個案裁處時再為裁量
(C)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時,法院即不得審查該裁量決定
(D)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時,上級機關亦不得訂定統一之裁量基準
統計: A(3729), B(357), C(287), D(151), E(0) #3274171
詳解 (共 7 筆)
分析如下:
選項(A) 主管機關基於對外國人原國籍之厭惡,否准其歸化申請,乃裁量之濫用。
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行政法上的「裁量原則」,包括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目的拘束原則等。若主管機關基於對外國人原國籍的厭惡而否准歸化申請,此舉顯然違反了平等原則及目的拘束原則,構成裁量濫用。裁量權的行使應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及目的,而非行政機關的偏見或歧視。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92號裁定中,雖未直接提及「厭惡原國籍」,但其強調行政機關對於「品行端正」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行政法院應加以審查,若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仍應撤銷或變更,此即為對裁量權行使的監督,間接支持了裁量濫用應受糾正的原則。
選項(B) 行政機關於訂定裁罰基準後,即不得於個案裁處時再為裁量。
此敘述不正確。裁罰基準的訂定是為了使行政裁量更具一致性和可預測性,但並非完全排除個案裁量。行政機關在個案裁處時,仍應審酌個案具體情狀,例如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違法情節輕重等,並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第8條、第18條等規定,在裁罰基準所定的範圍內進行裁量,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或免除處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即指出,裁罰機關就行政罰有行政裁量權,並提及行政機關審酌個案情節後,具體判斷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應受行政罰之處罰,核屬行政裁量權之行使。
選項(C) 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時,法院即不得審查該裁量決定。
此敘述不正確。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決定並非完全不得審查,而是採「有限審查」原則。法院會審查行政機關的裁量是否逾越權限(裁量逾越)、是否違反法律所定的目的(裁量濫用)、或是否違反一般法律原則(裁量怠惰)。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92號裁定即明確指出,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斷,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仍應予撤銷或變更。
選項(D) 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時,上級機關亦不得訂定統一之裁量基準。
此敘述不正確。上級機關為確保行政一體及行政行為的公平性、一致性,有權訂定統一的裁量基準或行政規則,以指導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此舉有助於避免下級機關恣意行使裁量權,並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
綜合以上資訊,選項(A)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