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公、私法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宅之出租,屬私法關係
(B)政府發行公債,屬公法關係
(C)國立大學醫學系與其公費學生間,屬公法關係
(D)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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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3551), C(439), D(460), E(0) #3274127

詳解 (共 6 筆)

#6223065
 (A)國宅之出租,屬私法關係
依雙階理論:1.決定與否➡️公法(行政契約)  2.實際租約➡️私法
釋字540
 (B)政府發行公債,屬公法關係 ❌
釋字386:書據而與私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大別有二,一為證書,一為有價證券(公債即有價證券)
 (C)國立大學醫學系與其公費學生間,屬公法關係
釋字348:按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學理上固有各種不同之學說,惟對具體之契約予以判斷時,則應就契約主體(當事人之法律地位),契約之目的、內容以及訂立契約所依據之法規的性質等因素綜合判斷。本件契約之目的,在於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乏之行政上目標,契約當事人一方之國立醫學院提供公費待遇及醫師養成過程中各種便利,公費學生則負畢業後在公立醫療機構擔任公職,執行醫療職務之義務,其訂約之依據為教育部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內部規章),即「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綜上以觀,國立醫學院與公費學生間之約定,屬公法上之契約,自無疑問。
 (D)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公法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21號判決: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之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有一定之義務,此由教師法第3 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同法第4 章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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