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置委員多少人?
(A)五至二十三人
(B)四至十五人
(C)四至十二人
(D)五至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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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23), C(11), D(35), E(0) #165803
統計: A(311), B(23), C(11), D(35), E(0) #165803
詳解 (共 1 筆)
#188184
| 第 二 條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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