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規定之保險金額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有關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
應如何處理?
(A)應予無息退還
(B)應免予退還
(C)應提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應計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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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27), B(201), C(56), D(324), E(0) #1423444
統計: A(9327), B(201), C(56), D(324), E(0) #1423444
詳解 (共 4 筆)
#2649503
| 第五條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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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296
得計息退還只有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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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607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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