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僱請乙、丙殺害 X。乙、丙原本預定一同前往作案,未料丙當天臨時在路上發生車禍,未依約到場,乙 遂獨自依照二人先前商議好的計畫,翻牆進入 X 宅,以麻藥迷昏被害人後行兇,只是卻誤認 Y 宅為 X 宅, 殺死的是 Y 而非 X。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教唆乙、丙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甲不構成殺人罪教唆犯;
(B)因乙、丙原本商議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丙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C)因丙當天未到場,未著手於犯行,故對於 Y 之死亡,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D)對於 Y 之死亡,乙、丙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甲亦構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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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92), C(199), D(634), E(0) #3228720

詳解 (共 3 筆)

#6187159
本體所涉為等價客體錯誤,縱然認錯人同為殺...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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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414
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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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651
關於丙

單純「人沒到現場」不代表可以免責。只要犯意聯絡仍在,共同正犯仍屬一個整體犯罪體。

共同正犯即使其中一人「沒來」(未參與現場實行),若彼此間有犯罪意思聯絡,且無「共犯脫離」情事,仍須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若在「著手」前反悔並有效阻止其他人,或證明其已放棄犯罪意圖且消除助力,才可能脫離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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