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與乙在律師事務所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並未辦理離婚登記。甲隨後與丙結婚,甲、丙的婚姻: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乙若同意則有效
(D)於乙撤銷甲、丙婚姻前,該婚姻原則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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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9421), C(130), D(98), E(0) #137001
統計: A(274), B(9421), C(130), D(98), E(0) #137001
詳解 (共 10 筆)
#125783
當然不行 登記是離婚的要件之一
既然沒有辦理離婚登記 就是沒有離婚
因此後婚無效
既然沒有辦理離婚登記 就是沒有離婚
因此後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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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72
本條已經在98.4.29修正通過囉~
民法第1052-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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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57
為了解決因實務見解認定和解離婚和調解離婚係兩願離婚所造成的窘境,
立法院乃研擬民法第1052條之1修正草案,其內容為: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條係規範於1052條判決離婚要件之後,足見立法者有意將
和解離婚與調解離婚設定為具判決離婚之效力,顛覆以往法院實務見解概念。
此一草案規範將有助於改善目前因調解或和解離婚之當事人,不願至戶政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而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遂賦予家事法庭有通知戶政機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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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565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此題係為兩願離婚,並非判決離婚;亦並非於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離婚,故與民法第1052條之1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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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050
民法 第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立法理由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 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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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240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因該是離婚判決確定時。即可。(法院因該會發函戶政),所以是判決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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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93
。_。 原來修改過後就是這樣呀...
我還以為內容是跟5F的那樣寫呢
也感謝佩玲大大,至少我真的明瞭法條上面的意思是判決確定等同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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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14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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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39
喔,我只是想說
假設題目是法院裁定離婚成立,但沒有說明究竟這個裁定是否等同登記生效
那答案會是怎麼樣呢.....(因為之前做過這假設,大家見解無法定奪,難不成要跑去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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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28
按照現行法條來比對
這種題目根本不知道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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