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何種停 止執行刑罰的方式?
(A)假釋
(B)緩刑
(C)感化教育
(D)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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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76), C(5), D(1), E(0) #1837285

詳解 (共 2 筆)

#4950795

刑法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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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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