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
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A)推定
(B)擬制
(C)證明
(D)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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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1), B(319), C(55), D(138), E(0) #2890364
統計: A(2031), B(319), C(55), D(138), E(0) #2890364
詳解 (共 8 筆)
#5415509
推定: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
推定與擬制差異在於,推定可舉反正推翻,擬制不可舉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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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244
孩子不是我的!--誰能提「否認子女之訴」?
- 發布日期:108-04-22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誰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一、前言
由於民法規定若妻之受胎,係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則該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然若真實血緣關係與該婚生推定不同,此時法律上能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其親子關係。又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被告適格等問題,法律上對此有明文規定,以下將介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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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701
擬制(英語:fiction),或稱法律擬制(英語:legal fiction)[1],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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