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7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A)、言詞(B)或網路(C)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