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期間,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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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0), C(39), D(38), E(0) #1469619

詳解 (共 3 筆)

#2710561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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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048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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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578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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