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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下列何者不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原因?
(A)居無定所
(B)正在逃亡中
(C)根據事實,有勾串證人的行為
(D)有犯罪嫌疑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Jiaping Sue 高一下 (2013/11/15)
刑訴76(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看完整詳解
4F
傑克 高三下 (2021/08/04)

上一題(12)已經很爛,應和得也搞不清,對我就是選B,因為A語意實在太奇怪看不懂
這題繼續爛...

76條是:重大犯罪嫌疑+其他四款

把款項拆成ABC根本就不正確
必須建立在重大嫌疑+ABC才能逕行拘提

5F
Chang-Ze He 大一下 (2022/06/03)

刑訴

§84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76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二、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考的真細,沒仔細看還以為逃亡只能通緝而已。
6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6)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8 下列何者不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原因? (A)居無定所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