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B)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免職處分
(C)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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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7344), C(445), D(793), E(0) #843259
統計: A(491), B(7344), C(445), D(793), E(0) #843259
詳解 (共 6 筆)
#1102758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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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749
99年判字218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應係指對公務員所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而言。對於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當事人既可對之提起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復審、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行政機關於為此類人事行政行為時,即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免職仍是人事行政行為,只是影響權益重大,應依釋字491號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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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167
這條考了幾百次了-/-
行政程序法第3條: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A)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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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883
(B)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
--基於經營關係之內部管理行為--排除。
--已影響公務員身分得喪變更之基礎關係者--仍適用行程。
..湊足7個Ashley以召喚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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