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對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A)「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其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逾 10 年
(B)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其保密期限最長不得逾 30 年
(C)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應自報請核定之日起算
(D)國家機密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核定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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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8), B(653), C(1343), D(1217), E(0) #1668233
統計: A(2348), B(653), C(1343), D(1217), E(0) #1668233
詳解 (共 10 筆)
#2426179
(A)
國家機密保護法§11第2項前半段: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
故(A)正確。
(B)
國家機密保護法§12第1項: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故(B)錯誤。
(C)
國家機密保護法§11第2項後半段:
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故(C)錯誤。
(D)
國家機密保護法§11第3項: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故(D)錯誤。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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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659
保密期限(永久)&保密期限之核定(30-20-10年)
保密期限&變更機密等級之起算日(原核定之日)
30
1
#3057841
第11條(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第12條(永久保密)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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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527
回樓上:
是的,「核定」與「報請核定」是兩回事。就像有人雖然很早就結婚,卻很晚才去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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