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那些項目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應在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出來?①品名 ②包裝日
期 ③原產國(地) ④營養標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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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9), C(105), D(1298), E(0) #1752539
統計: A(44), B(29), C(105), D(1298), E(0) #1752539
詳解 (共 2 筆)
#5252813
| 法規名稱: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第 五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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