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 或是跨區域合作事項者,該如何處理?
(A)函知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計畫或合作事項限期處理之
(B)應優先提高其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比例或額度
(C)知悉並尊重地方自治團體之處理方式,依法不得做任何介入或干涉
(D)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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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5), C(81), D(1213), E(0) #64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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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時....地制法24之1可搭配財畫法30條
優先補助跨域治理或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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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401

地制24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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