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雇主不得減少報酬
(B)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C)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D)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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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22), C(49), D(59), E(0) #172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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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984
(A)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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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891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n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n之。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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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335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05 18

 

(A)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雇主不得減少報酬

 

19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B)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20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C)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23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D)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13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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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6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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