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警察機關為保護家暴被害人,得採取不同之措施,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發現有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報請檢察官逮捕之,不得逕行逮捕
(B)檢察官偵查犯罪認為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 家庭成員生命、身體之危險,且情況急迫者,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之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之情事時,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至遲不得逾 8 小時
(D)警察人員處理家暴事件之主要目的係在於保護家暴被害人,故若係社工 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而受有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其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不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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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568), C(726), D(143), E(0) #2910699
統計: A(108), B(2568), C(726), D(143), E(0) #2910699
詳解 (共 5 筆)
#5445421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9條-(a)(b)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49條-(d)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50條-(c)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49條-(d)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50條-(c)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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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166
A)
B)
第29條
1.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C)第50條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D)第49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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