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警察擬攔停渾身酒氣騎車之張三,實施臨檢。張三見狀,棄車拔腿就跑,
逃逸無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警察有臨檢權限
(B)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張三未接受警察的
臨檢而逃逸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警察沒有拘提或
逮捕的權限
(D)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因為張三未受有拘提
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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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577), C(203), D(2305), E(0) #2910704
統計: A(316), B(577), C(203), D(2305), E(0) #2910704
詳解 (共 5 筆)
#5456149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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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5840
逃離現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需處罰鍰新台幣1~3萬元並且吊扣駕照6個月到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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