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當中政府資訊豁免公開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規命令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B)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
(C)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倘經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並徵詢其意見,該特定個人不同意公開時, 則不得公開或提供
(D)政府資訊若含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仍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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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85), C(1435), D(1070), E(0) #2098787
統計: A(217), B(385), C(1435), D(1070), E(0) #2098787
詳解 (共 10 筆)
#3736860
政府資訊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原則: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例外:得公開或提供之=>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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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952
(C)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倘經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並徵詢其意見,該特定個人不同意公開時, 則不得公開或提供
→據題意,該特定個人=當事人
→If 當事人同意→第6款但書成立→得公開或提供
→當事人不同意→由第6款但書(例外)回到第6款原則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18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A)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C)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B)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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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397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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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885
智障題 哪有這樣出的 跟第31題一樣 這位出題者的素質也太差了吧
回去重讀行政法再出題
傻眼
這種題目別太糾結該跳過就跳過 正宗考試的考古題練熟就行
以後乾脆政府資訊公開就直接說為了公益必要而 直接公開,不用經當事人同意好了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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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8932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C)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公益大於私益且有必要的情況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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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470
(C)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倘經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並徵詢其意見,該特定個人不同意公開時, 則不得公開或提供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題目是說當事人不同意耶!難道就算不同意也能公開嗎?
在這邊想懇求一下詳解,不然光看法條還是不曉得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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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421
同9F想法,這種故意刁鑽的題目不要太糾結,文字遊戲也沒玩的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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