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法院得於何時行準備程序? (A)第一次審判期日前(B)第一次調查程序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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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龜龜 高一上 (2012/07/30)
刑訴法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 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程序... 查看完整內容 |
4F 阿四 大四下 (2014/05/20)
刑事案件除了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之案件外,其他之案件稱為通常程序,而通常程序之案件,依法要行合議審判,也就是要三位法官組合議庭。 但是案件不可以沒頭沒腦地進行,所以合議庭在分案之初,就會下裁定指定其中一位法官(即受命法官,也就是將來判決書之主筆法官)就審理之事宜作準備。 受命法官就會開準備期日庭,通知檢察官及被告到法院,雙方提出要調查之證據有那些,有那些證人要問,有那些書證要查,有那些不爭執,受命法官會把要調查的證據排一個順序,再將卷宗送交審判長,審判長會排定庭期開合議庭(就是審理期日)。 當然有一些案件很簡單,爭議也不大,法定刑不重(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也認罪,依現有 之證據可以結案,此時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