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向好友乙商借大卡車一輛,用以載運各公司行號委託清理之廢棄物。甲並未合法清理,將廢棄物
載往海濱棄置,遭主管機關查獲而處以罰鍰。倘若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乙若有過失,甲與乙係共同違法,應分別處罰之
(B)乙若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該大卡車
(C)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
(D)因主管機關對甲已裁處罰鍰,故不得再裁處沒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128), C(415), D(17), E(0) #1849486
統計: A(117), B(128), C(415), D(17), E(0) #1849486
詳解 (共 6 筆)
#4658399
38 甲向好友乙商借大卡車一輛,用以載運各公司行號委託清理之廢棄物。甲並未合法清理,將廢棄物 載往海濱棄置,遭主管機關查獲而處以罰鍰。倘若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乙若有過失,甲與乙係共同違法,應分別處罰之
(B)乙若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該大卡車
(C)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
(D)因主管機關對甲已裁處罰鍰,故不得再裁處沒入
-
(A)錯誤,甲乙並非共犯,行政罰法上的共犯必須是「故意共同實施」。
(B)錯誤,對乙所有人之物沒入,必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加以沒入。 (C)依行政罰法第36條為正確 (D)錯誤,罰鍰與沒入二者之種類不同,乃得予以併罰。
故意共同(A)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B),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行政罰法第36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C)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罰法第24條 第2項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D)。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38
2
#3005295
行政罰第36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
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