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非屬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A)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法院裁定
(B)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C)應為金錢給付之懲戒處分判決
(D)徵收人民土地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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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02), C(51), D(378), E(0) #1849490
統計: A(130), B(102), C(51), D(378), E(0) #1849490
詳解 (共 8 筆)
#4178835
(A)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 3 項之規定,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法院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B)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C)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4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D可作為執行名義者,為行政處分類型中之下命處分,而土地徵收並非下 命處分,而屬於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變動之形成處分,故非屬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選本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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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506
(C)公務員懲戒法第 96 條
I. 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II. 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III.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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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003
(C)於109年修法後為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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