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統計: A(53), B(274), C(355), D(34), E(0) #1849496
詳解 (共 9 筆)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而未被允許,火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就可以提起,無須經訴願程序。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若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裁定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7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116條規定。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A)錯: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參照(且訴願法無「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願」)。
(B)正確: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準用第116條參照。
(C)錯: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參照。
(D)錯:原告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E.g. 預備合併: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備位聲明撤銷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76 號判決(節錄)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包括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但並未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亦適用之;當解釋為確認訴 訟之補充性,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適用之(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則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得以預備合併之方式為訴之聲明,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立法意旨,避免當事人因判斷行政處分究係違法或無效而陷入困境,無法記載正確的訴之聲明,致權益無法獲得合法保障;另亦可避免行政法院審判長行使闡明權發生錯誤之風險;既可保障人民權益,又能增進司法功能。
最佳解的D是不是有問題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參行訴法6II)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參同法117)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得提起之(參行訴法6III)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參同法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