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A)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
(B)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
(C)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
(D)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統計: A(95), B(179), C(64), D(343), E(0) #1849502
詳解 (共 9 筆)
這題有異曲同工之妙,供參考
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 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5 年 - 105 一般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2620
答案:B
難度: 困難
該題(B)是錯的,代表(D)是對的
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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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回到本題的(D)第三人認為就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為什麼會是答案?? 應該就一清二楚了~ 因為題目是問「非得向」,應該是指「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故剛好呼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民事訴訟」。
簡單來說,本題(D)是要提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回5樓,【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整句話是指,哪個選項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但如果題目真的看不懂要問什麼的話,可以從4個選項中觀察,前面(A)(B)(C)選項都是不符行政處分所做出來的救濟,當然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只有最後(D)選項,有讀過強制執行法會覺得這個選項超熟悉,當然就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囉~
D之部分第三人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來源自林清老師,109年行政法百分百。
我題目都看不懂
"非得向"是指"不得向"的意思嗎?
還是"非得向"是指"一定要向"?
(A)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參行執法18)
(B)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參行執法9)
(C)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同上)
(D)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不得提行政訴訟,因第三人非查封財產所有人而未損及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參強執15)
To 最佳解的芹:
感謝補充參考題目:
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 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比較的是(C)和(D)選項:
(C)是因為:
1.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2.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條係列於同法第 8 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3.雖然如同該題討論串某樓所言,比對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 第 1 項,(C)選項是有點奇怪: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但因為本題(B)錯誤比較明顯,所以(B)還是正確答案。
(D)是因為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其他選項有人知道嗎? 參考樓上的解析找不到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