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A)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
(B)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
(C)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
(D)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 B(179), C(64), D(343), E(0) #1849502

詳解 (共 9 筆)

#4659543

這題有異曲同工之妙,供參考

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 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5 年 - 105 一般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2620

答案:B
難度: 困難

該題(B)是錯的,代表(D)是對的

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分隔--------------------------

**然而回到本題的(D)第三人認為就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為什麼會是答案?? 應該就一清二楚了~ 因為題目是問「非得向」,應該是指「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故剛好呼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民事訴訟」。

簡單來說,本題(D)是要提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60
2
#2955451
(D)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
(共 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1
#5070430

回5樓,【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整句話是指,哪個選項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但如果題目真的看不懂要問什麼的話,可以從4個選項中觀察,前面(A)(B)(C)選項都是不符行政處分所做出來的救濟,當然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只有最後(D)選項,有讀過強制執行法會覺得這個選項超熟悉,當然就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囉~

10
0
#4269388

D之部分第三人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來源自林清老師,109年行政法百分百。

9
1
#4521101

我題目都看不懂
"非得向"是指"不得向"的意思嗎?
還是"非得向"是指"一定要向"?

8
2
#3496390

(A)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參行執法18) 
(B)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參行執法9) 

(C)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同上) 
(D)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不得提行政訴訟,因第三人非查封財產所有人而未損及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參強執15) 

6
6
#5090716

To 最佳解的芹:


感謝補充參考題目:

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 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比較的是(C)和(D)選項:

(C)是因為:

1.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2.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條係列於同法第 8  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3.雖然如同該題討論串某樓所言,比對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 第 1 項,(C)選項是有點奇怪:

執行名義成立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但因為本題(B)錯誤比較明顯,所以(B)還是正確答案。 

(D)是因為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
1
#3983799

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其他選項有人知道嗎? 參考樓上的解析找不到法條 

2
1
#6182118
(D)本題選項第三人異議之訴為行政訴訟法307條所稱「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受理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