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政處
分確定後,主管機關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其為該漁船之所有權
人。如甲欲排除該執行名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A)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申請
終止執行
(D)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執行命令侵害其利益,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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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27), C(28), D(316), E(0) #3139630
統計: A(42), B(527), C(28), D(316), E(0) #3139630
詳解 (共 9 筆)
#6151637
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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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2467
第三人異議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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