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
(B)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C)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D)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E)以上皆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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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2), C(10), D(188), E(305) #1849499
統計: A(63), B(22), C(10), D(188), E(305) #1849499
詳解 (共 8 筆)
#3496374
(A)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得提行政訴訟(參釋字684)
(B)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得提行政訴訟(參釋字736)
(C)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得提行政訴訟,因有權利即有救濟
(D)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不得提行政訴訟,因未損其身分、官等、職等、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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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554
修法d也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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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495
(D)釋字認為亦可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憲法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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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665
D>釋字785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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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701
※J785解釋文節錄: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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