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統計: A(36), B(428), C(162), D(37), E(0) #1849495
詳解 (共 10 筆)
課予義務訴訟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 須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 --(O)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這是"一般給付訴訟" (§5 課予義務訴訟 cf. §8 一般給付訴訟)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 §107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更正樓上(D)
不合法➡️裁定
原告誤列被告➡️裁定
無理由➡️判決
疑問:(B)應該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305)
行訴法第305條: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
,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第3-1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法稱行政法院
回9樓,個人看法:
因法院是司法機關,非行政機關,無法代替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處分,給債權人要的非給付申請。
法院課罰怠金是間接強制履行,若受處分的行政機關仍繼續不履行,
法院應可使用另三招:
1.行政法院發強制執行裁定時,亦將裁定文本發給受處分行政機關其上級機關,請其依法履行監督下級機關執行行政處分。
2.課罰受處分機關怠金時,同時發函其上級機關,請求其依法監督下級機關如期繳交怠金。
3.發函受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改由上級機關以職權命令方式命下級機關履行做成行政處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