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在山上架網獵捕賽鴿,順利捕獲 A 所有的賽鴿 1 隻,並去電向 A 勒贖 5 萬元;得手後,甲並未歸還賽鴿。 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成立竊盜罪
(B)甲僅成立恐嚇取財罪
(C)甲成立強盜罪
(D)甲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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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1685), C(322), D(8158), E(0) #706413

詳解 (共 10 筆)

#1496044

這題是因為甲先「恐嚇取財」,事後又沒歸還賽鴿,代表他不只恐嚇取財的意圖,還又據為己有的「竊盜」意圖

兩個行為就會成立實質競合


至於偷竊和藏匿,偷完後把東西藏起來乃屬當然,所以他是一行為而已,只成立一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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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甲將竊得的機車藏匿於隱蔽的倉庫內,再將該機車以低廉的價格轉賣給知情的乙。以下有關甲、乙 2 人刑 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竊盜罪」及「寄藏贓物罪」;乙成立「收受贓物罪」 
(B)甲成立「竊盜罪」及「寄藏贓物罪」;乙成立「故買贓物罪」 
(C)甲成立「竊盜罪」;乙成立「收受贓物罪」 
(D)甲成立「竊盜罪」;乙成立「故買贓物罪」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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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717
行為 分 事前行為VS 與罰之後行為
EX: 我今天竊盜(事前行為)了某丙的皮包 , 我偷完錢拿走,我把他皮包丟了(與罰後行為) 他成立了320普通竊盜罪與354毀損罪;實務見解上只罰前行為竊盜;因為
可想而知你拿了錢,皮包一定是亂丟的...故只成立竊盜

但本例先捕獲了人家的賽鴿這是竊盜+ 並就是(另一行為)去電向 A 勒贖 5 萬元
成立320竊盜和346第2項恐嚇取財
 
如果本題補獲賽鴿,將其換上自己標籤飼養,恐怕也只成立320竊盜而已   因為你偷 就是要想佔為己有阿  不會再成立335普通侵占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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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18
我是覺得直接以題意來解不要想太多!
題目:甲在山上架網獵捕賽鴿,順利捕獲 A 所有的賽鴿 1 隻(竊盜),並去電向 A 勒贖 5 萬元(恐嚇取財) 竊盜罪 - 刑§3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恐嚇取財罪 - 刑§34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不管甲是想要恐嚇取財才偷賽鴿,還是偷了賽鴿想說多賺一點去勒贖A,甲一樣都是先犯下竊盜(偷賽鴿)然後又犯下恐嚇取財(勒贖A)
採實質競合數罪並罰,故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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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376

Gary 高三下 (2017/11/07)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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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547
甲並未歸還賽鴿--不法所有意圖--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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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448

以暴力手段區分: 強盜>搶奪>竊盜


一 、竊盜: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二 、搶奪: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三 、強盜: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即任何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引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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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219
38 甲在山上架網獵捕賽鴿,順利捕獲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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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769
可是這題他是先恐嚇取財,而且並未說明一開始就竟是竊盜的意圖還是恐嚇取財的意圖,也沒說後面未歸還賽鴿是另行起意或者是一個犯罪決意.....這種選擇題的刑法到底要怎麼去判斷啊?還是說看題目出現幾個罪的構成要件就選幾個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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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948
偷竊後侵占 實務見解52台上1418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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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944

有辦法簡單判別實質競合數罪並罰  還是只罰單一罪狀嗎?  我記得有一題偷竊和藏匿  只罰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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