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在此之「視為」
一語,乃是:
(A)類推適用
(B)擬制
(C)可舉反證推翻
(D)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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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6806), C(154), D(486), E(0) #706383
統計: A(526), B(6806), C(154), D(486), E(0) #706383
詳解 (共 10 筆)
#975357
當然解釋係指依據事務當然之理所為的解釋,其可區分為兩種方法:
1. 舉重明輕 ex 重型車輛可通行之道路,則小型車當然可通行。
2. 舉輕明重 ex 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則當然禁止「砍伐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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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798
(A)類推適用 :法律漏洞,法律規範不完全,補充說明
(B)擬制 :視同
(C)可舉反證推翻:推定
(D)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
(B)擬制 :視同
(C)可舉反證推翻:推定
(D)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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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824
「推定」係指依現實情況綜合判斷,信其事實大概如此。講白話就是「我猜大概是……」,既然是猜的,自然就「可以舉反證推翻之」。民法1063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意思是說若妻懷孕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則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例如某女與夫離婚後三個月生下一嬰兒,則這嬰兒應是在婚姻關係存在時所懷,所以推定這嬰兒為婚生子女,但是這嬰兒也有可能是某女與人通姦所生,所以可以舉反證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例如做DNA鑑定,若鑑定結果為私生子,則當然對夫的財產不能繼承。
「視為」係指「本來不是如此,但法律將之視同如此」,而賦與其法律上相同的效力,講白話就是「把假的當做真的」,既然是真的,就「不能舉反證推翻之」。民法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講白話就是私生子,也就是非經由婚姻關係所生之子女。本條規定是說若本來是非婚生子女,但後來生父與生母結婚,則這個非婚生子女就把他當做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取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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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12
擬制
→ 「視為」
ex 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以......論」
ex 行政罰法§6 II: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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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813
記法:視擬→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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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557
推定 -> 可以舉反證推翻之
擬制 -> 視同、視為 -> 不可以舉反證推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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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092
視為 --- 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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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346
請問當然解釋是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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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970
Asta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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