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者,除別有規定者外,其組織法律原則上定名為:
(A)法
(B)律
(C)條例
(D)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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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7), B(167), C(1547), D(1106), E(0) #706387

詳解 (共 10 筆)

#103086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5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5條可與第8條一起看

8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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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15
ex 立法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

: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無論為民事、刑事、行政事項或為其他典章制度,即含有一般性、普遍性、或基本性者,均得定名為法。換言之,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的規定者稱「法」。故法的名稱,適用最為廣泛而普遍,現在所有法律之中,名為「法」者,亦佔最大多數。

:「律」與「法」二字,其意義本屬相同,惟易經上載:「師出以律,失律凶也」,其後演變的結果,「律」字便含有正刑定罪的意思,且屬於軍事性質之罪刑較為嚴峻者,其法律則定名為律;換言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特殊事項的規定者稱「律」 ex 戰時軍律。

條例:法律在何種情形始定名為條例,無明顯的標準,大抵係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而為特別規定,或暫時規定,或為補充的規定,或就特殊事項而為規定者,得定名為條例;換言之,屬於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者稱「條例」,又如依據母法所制定的子法,其子法多定名為條例。現行法律以條例定名者,亦甚普遍,其數量僅次於法 ex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的或共同性的,尚須根據這種法律,以分別制定各別的法規者,得定名為通則,換言之,屬於同一類事項共同適用的原則或組織的規定者,稱「通則」 ex 省縣自治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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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41
法律----法---通則---處務規程
命令----規程---準則---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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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186

一、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此題為長期性事項

二、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

三、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

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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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40
整理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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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782



機關組織業務相同轄區不同.權限相同管轄不同之機關
組織法律通則
組織命令規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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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997
應該不是這樣噢!規定某些事項要「以法律定之」,則該事項就必須以法律來定,至於名稱,跟據中標法可以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也就是說命名為這四者的都屬於法律);某事項要定名為上述四者的哪一個,還是要看該事項的性質而定。

例如題目問的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它比較屬於全國性、一般性的規定,所以才定名為「法」。


我的理解是這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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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035
一、法: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 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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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139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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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902
(ㄧ)法律→(1)法:全國性、一般性、長期性→(2)通則性:僅為原則性or共同性→(3)處務規程(二)命令→(1)規程→(2)準則→(3)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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