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對於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不服所提起之救濟,在行政訴訟法上稱為: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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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6613), C(423), D(791), E(0) #706389

詳解 (共 10 筆)

#1013290

定告、決訴、已再審、已非常

尚未確定的裁定→抗告
已經確定的裁定→再審
尚未確定的判決→上訴
已經確定的判決→非常上訴

568
9
#3069070
救濟未確定判決已確定判決

未確定裁定

已確定裁定

行政訴訟

20日內上訴

30日內再審

10日內抗告30日內準再審
民事訴訟20日內上訴
30日內再審
10日內抗告
30日內準再審
刑事訴訟10日內上訴

5日內抗告


刑事訴訟

事實有誤:當事人提再審

法令有誤: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120
0
#975375
上訴是針對未確定之判決

我們常常說的「裁判」其實就是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通常針對程序事項(合不合法),判決通常針對實體事項(有無理由)。
114
1
#975117
未確定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482: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403: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行政訴訟法§264: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已確定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507: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283: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未確定 vs 確定
是否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或是否已無上級審法院可資救濟之判斷。
79
2
#1096931
回9F:
可參考1F最下面噢!「確定」的意思不能從字面上理解,不論確定與否法院都已經下裁定了,只是在(針對該項裁定不服)還沒逾法定救濟期間時,該項裁定即屬「未確定」,救濟期間過了即為「確定」。

(除了以逾法定救濟期間與否外,也可以是否無上審法院可資救濟作為判斷)
53
0
#2903090

尚未確定的裁定→抗告

已經確定的裁定→再審

尚未確定的判決→上訴

已經確定的判決→再審or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38
1
#2488937

 我印象是這樣


1)不服「裁定」→ 抗告(不確定)/ 再審(確定)

(2)不服「判決」→ 上訴
(3)不服「終局判決」→ 再審 (證據問題)/非常上訴(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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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66804
異議是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7
1
#1524057

1F跟最佳解的「對確定裁定不服」嚴格來說無再審規定,因此規定「準用再審」稱為「準再審」。

「對確定判決不服」一般即為再審。此題問行政訴訟法,也沒有非常上訴(刑事訴訟之特別程式)的規定。

24
0
#3780610

民訴行速刑訴
確定前

判決:上訴

裁定:抗告

判決:上訴

裁定:抗告

判決:上訴 

裁定:抗告

確定後

當事人: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

當事人:再審

第三人:重審

新證據:再審

法令有誤: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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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3196
未解鎖
尚未確定的裁定→抗告已經確定的裁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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