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羈押(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109條之規定)
(1)定義: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或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2)程序進行: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3)法院審查: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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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