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開車闖紅燈,將斑馬線上的行人乙撞成重傷,甲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A)只負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B)只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C)只負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D)負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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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831), C(178), D(6664), E(1) #523734
統計: A(302), B(831), C(178), D(6664), E(1) #523734
詳解 (共 10 筆)
#1310656
甲開車闖紅燈,將斑馬線上的行人乙撞成重傷,甲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
刑事:刑§284過失致重傷
行政:道交條例§53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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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496
甲開車闖紅燈---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53 條 |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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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24
刑事責任.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危險駕駛過失致傷的民事賠
醫療費、復建費、看護費、重殘致喪失工作能力損害(可能你要替他的子女養他一輩子)、醫療期間因此不能工作之損失工資、往返赴醫衍生性車資或交通開支、精神痛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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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879
甲闖紅燈行為明顯具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及可能"撞傷用路人的預見可能性"
甲基於上述兩點,主觀上應具有刑法第14條第1項: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無認識過失
畢竟依客觀規則理論去判斷:
行為人甲確實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闖紅燈的風險果真於一定風險中實現 (撞傷乙)
闖紅燈的風險實現於構成要件所規範之範圍內 (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與預見可能性)
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並具備罪責。
甲應成立刑法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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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75
闖紅燈的確是故意,可是撞傷乙不是故意的,因為甲是想闖紅燈不是想傷害乙,所以應該是過失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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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22
本題甲闖紅燈撞人重傷,不像是過失行為,闖紅燈主觀上應該是故意,除非他真的是不小心闖了紅燈....既然是故意就沒有所謂的注意義務(應注意的程度是0),沒有注意義務,也就不算是過失。
所以應該是刑法277的傷害罪(傷害致重傷):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1000元以下。
民法則是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行政責任則如最佳解所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所以應該是刑法277的傷害罪(傷害致重傷):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1000元以下。
民法則是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行政責任則如最佳解所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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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114
應該是 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 過失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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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901
想請問刑事責任的部份是否為刑法284過失致重傷罪? 如果是 依刑法287條 284屬於告訴乃論 如果乙不提告 那是否就無刑事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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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050
甲要負甚麼行政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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