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法院審理被告甲涉及竊盜案件時,發現甲接受警方詢問時之筆錄內記載甲承認偷車10 次,但調出當時之警詢錄音帶,卻聽到甲僅承認偷車1 次。法院該如何處理?
(A)由甲負舉證責任
(B)筆錄記載與錄音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C)傳喚當時詢問警員,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
(D)筆錄記載或錄音帶內容何者正確,依自由心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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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4525), C(1015), D(256), E(0) #523735
統計: A(284), B(4525), C(1015), D(256), E(0) #523735
詳解 (共 7 筆)
#764846
| 第 100-1 條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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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446
B最合理呀
筆錄是根據甲的發言而寫的
錄音中明明說一次,警察恍神聽成十次,誰比較有可信度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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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168
原來刑事訴訟法考這麼多條啊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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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544
c感覺也好合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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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596
筆錄與錄音之內容必須一致,若不一致,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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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588
刑事訴訟法§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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