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司法警察實施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可為下列何種行為?
(A)決定拘提被告到案說明
(B)相驗被害人屍體
(C)自行採取被告血液進行化驗
(D)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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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3), B(202), C(133), D(6702), E(0) #523739
統計: A(723), B(202), C(133), D(6702), E(0) #523739
詳解 (共 10 筆)
#765727
|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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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29
拘提開的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
相驗是檢察官---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速相驗。
C選項的採取血液,是鑑定人,而且鑑定人必須經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許可後才可以。並非鑑定人可以自行為之。
而對於人的身體有穿刺性的採集證物,也只有鑑定人可以,他人不可為之。
所以像警察有的只是請人家吹吹氣酒測而已,沒有穿刺性的行為。
相驗是檢察官---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速相驗。
C選項的採取血液,是鑑定人,而且鑑定人必須經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許可後才可以。並非鑑定人可以自行為之。
而對於人的身體有穿刺性的採集證物,也只有鑑定人可以,他人不可為之。
所以像警察有的只是請人家吹吹氣酒測而已,沒有穿刺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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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62
拘票之簽發須由檢察官為之,司法警察不得擅自發動。(刑訴第71條之1)
相驗被害人屍體屬「勘驗」,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職權發動。(刑訴第212條)
自行採取被告血液進行化驗屬「鑑定」,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職權發動。 (刑訴第198條)
司法警察:即指刑訴§231Ⅰ所規定之人。強調應賦予司法警察人員之【調查權、封鎖犯罪現場權及即時勘察權】等規定,以應偵查之需要。
105年法學大意焦點速成: - 第 3-3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http://moex.com.tw/pdf/pe02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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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548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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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011
司法警察大致可分為院內(法警)、院外(路上常見)兩種
拘票準用傳票的規定-->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拘票準用傳票的規定-->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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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722
司法警察是指一般警察嗎?
另拘提開的拘票,不是法官核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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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551
請問ABC是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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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175
請問司法警察還可以為那些行為?哪些行為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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