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需經出席議員多少比例之議決,始得維持原議決?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三
(D)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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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0), B(175), C(11), D(41), E(0) #1914940
統計: A(1130), B(175), C(11), D(41), E(0) #1914940
詳解 (共 2 筆)
#5828945
地制法 第39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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