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原則上係採:
(A) 當事人進行主義
(B)職權進行主義
(C)申請主義
(D)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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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2008), C(35), D(110), E(0) #152306

詳解 (共 5 筆)

#1097727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 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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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001

行政程序的開始和終結

原則:採職權主義(*參考行程法34條)

取決於該管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意思所拘束

 

例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參考行程法34條但書部份)

受益處分虛有需由「當事人」申請,程序才開始:「當事人」撤銷,而程序終結。)



*34條前段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34條但書  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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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

http://tw.myblog.yahoo.com/chuyinglao/article?mid=3584&next=2810&l=f&fid=6
所謂「職權進行主義」是指法院負有澄清事實真相之義務,法院主導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之進行,並為訴訟程序之指揮,而為求主導與指揮順利,檢察官於起訴時應將偵查所得之卷證併送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163條第二項但書,指出法院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本於職權負有查明事實並調查一切有利、不利被告之證據澄清主義,不受當事人主張聲明所拘束。

 

(二)所謂「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指法院僅基於當事人聲明之主張與提出之證據為裁判。兩造當事人(檢察官與被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各自負有蒐集與調查證據之義務。法院僅居於被動聽訟與指揮訴訟之地位。當事人得合意處分訴訟標的(犯罪事實)、認罪協商制度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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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989

職權主義

指行政程序之發動及終結,取決於該管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意思所拘束 


原則:多數情形下,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發動(行政程序法§34)
例外:處分主義-授益處分有時須由當事人申請,方有程序之開始(或因當事人撤
回申請而使程序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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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52
樓上回答和本題根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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