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何者正確?
(A)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B)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C)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之公司,任職滿二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
(D)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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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6), C(13), D(181), E(0) #1273234
統計: A(24), B(16), C(13), D(181), E(0) #1273234
詳解 (共 2 筆)
#1366879
性平法: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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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654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
撫育二年為限。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
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1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
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1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
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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