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開會期間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B)不得兼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C)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任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 不得逮捕或拘禁
(D)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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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15), C(507), D(86), E(0) #3035071
統計: A(63), B(115), C(507), D(86), E(0) #3035071
詳解 (共 3 筆)
#5803699
地制法 第51條
【C】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C】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52條
【A】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第53條
【B】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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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270
(C) 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任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 不得逮捕或拘禁---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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