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承銷價為每股新臺幣三十
五元。為使此次現金增資能順利進行,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存在重大不實之記載。事後,此一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情事經揭露,A 公司股價重挫。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總經理,丙為簽證會計師。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B)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C)丙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無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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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1), C(265), D(21), E(0) #1383372
統計: A(33), B(21), C(265), D(21), E(0) #1383372
詳解 (共 3 筆)
#3268523
(A)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甲為負責人(參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B)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免負賠償責任:乙為負責人(參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C)丙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參證交法第32條第2項)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參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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